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休渔期时间今年有新调整

自去年11月底,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发布《关于征求2017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方案意见的公告》,对休渔期做了调整,所有海区的休渔开始时间统一为5月1日12:00。休渔期比往年提前了一个月,导致了部分海鲜价格涨幅明显。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关于休渔这件事儿!

于海洋伏季休渔,是依据《渔业法》而建立的一项重要渔业资源养护制度。自1995年实施以来,已取得了良好的生态、经济和社会效益。

  

       20多年来,随着渔业资源保护形势的变化和管理需要,农业部对这一制度不断进行完善。但由于制度优化过程中,考虑我国海域南北渔业资源的差异性以及地方利益诉求,造成目前的休渔起止时间,在不同海域甚至同一海域的不同区域相差很大,不同的作业方式之间也不尽相同。

 

 

       “之前因为很多海域的休渔时间不一样,很多外地渔船在东海禁渔期期间来东海捕鱼,这让这个区域的渔民心里很不平衡。 ”徐汉祥说,更有甚者,有些东海区的渔船挂靠到其它休渔时间比较短的海区,能够早点开捕。“新制定的制度,至少在管理上能够更加高效,保证大部分渔民的利益,同时能让渔业资源最大程度休养生息。 ”

 

        从新的调整方案来看,,统一了休渔的开始时间。所有海区的休渔开始时间统一为5月1日12时。其次,休渔类型统一和扩大。首次将南海的单层刺网纳入休渔范围,首次要求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。另外,休渔时间延长。总体上,各海区休渔结束时间保持相对稳定,休渔开始时间向前移半个月到1个月,总休渔时间普遍延长1个月。各类作业方式休渔时间均有所延长,最少休渔3个月。。在休渔时间上的美中不足姑且不论,但全国统一的休渔时间,确实能给资源保护带来实质性的利好。

 

对压减的船只,中央财政将实行补贴

  渔船“双控”,指控制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,实现零增长、负增长,由农业部报请国务院同意对沿海各省(区、市)下达阶段性控制和压减指标。

  按照通知要求,到2020年全国压减海洋捕捞机动渔船2万艘、功率150万千瓦。除淘汰旧船再建造和更新改造外,不新造和进口在我国管辖水域生产的渔船。

  基于2015年渔船控制数,《通知》要求沿海各省年度压减数不得低于该省总压减任务的10%。

  于康震说,对压减的船只中央财政将实行补贴。“十三五”期间,中央财政安排补贴资金75亿元,每千瓦补贴提高到5000元。同时,扶持上岸渔民,让他们生活水平不下降,生产有保障,不回流。

 

 2017年休渔期普遍延

在中国,休渔的水域主要包括沿海海域(集中于“伏季”)以及内陆水域等。

 

其中,较为重要的水域主要包括3大海区(黄渤海、东海和南海)、重要的大江(珠江、长江、黄河和黑龙江)以及重要的内陆湖泊(太湖和鄱阳湖)。经过查阅相关资料,我们整理出了如下的中国主要水域在2017年的休渔期情况。


2017年中国各水域的休渔期

水域

区域

开始日期

结束日期

渤海湾及黄海北部海域

N35°以北

51

91

黄海及东海北部海域

N35°- N26.5°

51

916

东海南部海域

N26.5°-闽粤海域分界线

51

816

南海和北部湾海域

闽粤海域分界线- N12°

51

816

太湖水域


51

916

鄱阳湖水域


320

620

长江水域

上、中、下游

31

630

黄河水域

黄河宁夏段

51

731

珠江水域


31

630

黑龙江水域

黑龙江、乌苏里江干流水域

611日-

101-

715

1020

黑龙江水域

兴凯湖

66

720

黑龙江水域

绥芬河新立船口至瑚布图河下水磨水域

510

630

黑龙江水域

绥芬河其他水域

525

630

黑龙江水域

其他自然捕捞水域

5月25日

7月10日

珠江流域


3月1日

6月30日

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


3月1日

6月30日

我们将改变之后的休渔期进行了红色标注,实际上有些是在2017年前改变的,我们也标注成红色,因为也是属于休渔期变革的一部分。

(1)桁杆拖虾、笼壶类、刺网类、围(敷)网的休渔时间统一调整为: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。

(2)拖网类及其它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均调整为: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。





附录一

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

 

海洋伏季休渔是依据《渔业法》建立的一项重要渔业资源养护制度,自1995年实施以来,取得了良好的生态、经济和社会效益,受到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《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》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,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,我部本着相对统一、适度延长、统筹兼顾、分步到位的原则,重新调整确定了海洋伏季休渔制度。现将调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通告如下。

 

一、休渔海域

渤海、黄海、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(含北部湾)海域。

 

二、休渔作业类型

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。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

 

三、休渔时间

(一)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。

(二)北纬35度至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;北纬26度30分至“闽粤海域交界线”的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。在上述海域范围内,桁杆拖虾、笼壶类、刺网和灯光围(敷)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。

(三)北纬12度至“闽粤海域交界线”的南海海域(含北部湾)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。

(四)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,具体时间由沿海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,报农业部备案。

(五)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,具体品种、作业时间、作业类型、作业海域由沿海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农业部批准后执行。

(六)沿海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,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资源保护措施。

(七)“闽粤海域交界线”是指福建省和广东省间海域管理区域界线以及该线远岸端(117º31'37.40"E,23º09'42.60"N)与台湾岛南端鹅銮鼻灯塔(120º50'43"E,21º54'15"N)连线。

 

四、实施时间

上述调整后的伏季休渔规定,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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